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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墓地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5-10-07 10:59:3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年前,我从老家一农户处为我父亲购了一块墓地。不久前,因农户反悔,引起诉讼,近日法院判决我们的买卖协议无效,且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请问我们的协议为何不受法律保护?读者:邱丽萍

  邱丽萍读者:《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十条则进一步指出:“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即城镇居民在农村所能购买的,只能是经营性公墓,而你与农户交易的地块,连经营性公墓也不是,无权交易。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