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员工李某因工伤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近日裁决由公司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对此不服,并得知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系李某兄长。可有人表示,“终局裁决”意味着裁决一经宣布,便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无权提起诉讼。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付慧芳
付慧芳读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的确享有终局裁决权;有权提起诉讼的只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即使不服,也无权提起诉讼。但这并非绝对,因为其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还分别指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因为首席仲裁员系李某兄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已违反法定程序,所以公司有权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