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应聘一家公司,公司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并要求我务必在15天内前往报到。我辞去了原有工作,如期前往公司报到,却被告知:因公司已从国外引进一名专业技术人才,我被取消录用。我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被公司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黄蓉蓉
黄蓉蓉读者: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你在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后,为此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甚至辞去了原有工作等等,公司自然不应撤销录用。公司强行撤销,无疑属于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给你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