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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四种情况可不开庭
  发布时间:2015-09-28 09:52:2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最近有一件民事案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就做出了判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读者:李敏

  李敏读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