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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合伙协议应认
  发布时间:2015-09-28 09:50:3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王某口头协商合伙从事一家工厂的废品回收业务,合作几个月后,因与王某意见不合,王某拒绝我参与,否认我们俩之间是合伙。但我们合作时,现场有我们村委会主任和另一位村干部,他们可以帮我证明,当时我与王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请问像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合伙?读者:吕萌

  吕萌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村的村委会主任及另一位村干部作为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你与王某的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