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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二审仍有效
  发布时间:2015-09-28 09:48:0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审案件审理时,原告吴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签名确认了自己的送达地址,二审时,吴某未提出变更,法院随即按此地址送达判决书,但邮递部门称查无吴某此人,无法投递。请问二审法院的判决送达是否有效?读者:何晓玲

  何晓玲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亦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从上述规定内容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向法院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案件进入二审和程序后仍然是有效的。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是有效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