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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听课受伤责任三方分担
  发布时间:2015-09-28 09:33:4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近70高龄的宋某获知某保健品公司将在金融广场12楼举办老年营养保健讲座,便独自前往。因现场拥挤,宋某独自提前离场,不料在返至一楼大厅时,撞上没有任何注意标示的玻璃墙倒地受伤。该金融广场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请问此案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读者:马均

  马均读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37条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宋某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保健品公司作为讲座的组织者,知道参加者大多为老年人,但在宋某中途离开时没有安排人员陪同,显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宋某的损害也负有一定责任。宋某属高龄人员,外出活动无家属陪同,未切实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宋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和物业公司及保健品公司三方分担。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