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个体运输户田某一次事故将73岁老人吴某刮倒,压死,田某全责。吴某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无劳动能力,生活主要由同村一个远房亲属方某照料。吴某后事办完后,方某向田某提出了吴某的赔偿问题。田某以方某不是吴某的“近亲属”为由拒绝。请问方某有无权利要求赔偿?读者:黄铭
黄铭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请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方某不属于这个范围,确实无权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结合本案,无儿无女的吴某主要由方某照料的实际情况,方某可以依法要求田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