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因我连续10天内3次迟到,公司决定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因考虑与公司领导和代表面对面争辩,面子上抹不开,没有前往。仲裁庭按我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事后,我感到后悔,又重新提出了仲裁申请。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对吗?读者:王良凤
王良凤读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日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