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应聘一家公司的熟料冷却工岗位,但公司没有告知我该工种的职业危害,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写。我上班后发现要接触煤矽尘等危害因素,于是便以身体状况不适合为由要求换岗,但被拒绝。请问我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哪些权益?读者:唐兴
唐兴读者:《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你工作所接触的煤矽尘已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赔偿你因参加应聘和前往上班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之后,可依法解除该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