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0年,我与朋友邓某、芮某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经过几年的打拼,公司于2013年开始赢利,目前利润颇丰。最近,邓某、芮某经协商提出要我自动退伙,否则就将我除名。原因是公司扭亏为盈全是他们的功劳,我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却要分红。请问合伙人能否以没为公司作多少贡献为由开除其他合伙人?读者:夏柏
夏柏读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对公司的贡献可能确实不如邓某、芮某,但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的前三种情形,也没有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邓某、芮某就无权要你退伙,更无权开除你。如果邓某等人执意要将你除名,你可依《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诉请法院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