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在公交车上因座位而与一位老大妈发生争吵。事后我被人肉搜索,并将我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及有关争吵的视频放到网上。我因此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丢了工作,得上了抑郁症。请问随意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我该如何维权?读者:方潇
方潇读者:你与老人争吵应受道德谴责,但他人对你人肉搜索则构成侵权。不久前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可起诉该网站,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另外,如果该网站以应找网络用户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你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站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