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今年春节,公司安排我与10名员工加班。初一那天,公司给我们每人发了500元的红包。春节后公司通知我们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我们不同意补休,要求给加班费。公司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闵铭
闵铭读者: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春节放假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应支付3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均不能以安排补休方式来代替。同时红包不属于加班费性质。“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本质不同。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公司应向你们支付3倍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