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38号
李凌、朱子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李凌、朱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怡 电话:05592319330 18255935413
样报邮寄地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码:245000
来款方式:转账汇款 汇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开票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