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17号
吴复清:
本院受理原告冯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张斌
电话:0559-2319320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