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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附有立遗嘱人签字应认定有效
  发布时间:2015-09-07 17:22:0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父母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表示因哥哥不孝,他们死后,将一切遗产经由我来继承。该遗嘱是父亲通过电脑打印后,再由父母各自亲笔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一个月前,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哥哥认为打印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应当视为无效,对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请问哥哥的说法对吗?读者:王菲菲

  王菲菲读者:你哥哥的观点是错误的。

  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仅仅是书写方式、书写工具上存在差别,并不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同样属于自书遗嘱,在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由于你所持遗嘱,系你父亲通过电脑打印,且有父母各自的亲笔签字证明了其真实性,你哥哥无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依据《继承法》规定,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