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3个月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搞促销活动时,挤伤现场一位71岁老人,老人伤愈要求公司赔偿被拒。该房产公司认为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仍不顾自身安全主动参与现场争抢,与房产公司没有直接关联。请问房产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姚志英
姚志英读者:《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根据你来信反映,房产公司应先预见现场可能会出现混乱局面和有老人来促销现场,但房产公司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听之任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