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网店在其系统中设置,凡消费者购物必先注册账户,并点击其《服务协议》中的“同意协议并注册”才能进入。《服务协议》中写明“所有消费者与本网店因购物引发的诉讼,均由网店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并未作出醒目任何提示。请问网店的这种格式协议声明,是否有效?读者:符丽萍
符丽萍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店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目的是在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网店还设置消费者只有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才能进入,不仅明显违反职责,也是对消费者的强制。故该《服务协议》管辖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