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电梯吃人”事件刷爆了朋友圈,有网友发出各种视屏:“遇到电梯该怎么走”、“城里人遇到电梯这么玩”……这其中或理性,或调侃,背后都折射出对于公共安全的焦虑。安全感从哪里来?在公共场所遭遇飞来横祸,法律应该如何界定?以下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指引。
走路打电话“掉坑里”
2011年下半年,张扬所在小区旁边的一块空地正在施工。周末的一天,张扬逛街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接打电话过程中,张扬走进了旁边小区的施工现场。在踏上一块钢筋水泥板时踩空,摔进坑内,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30多天。
经调查,路面的坑洞是该施工队留下的。施工队在坑洞旁边留下了“注意”的警示牌,但事发时路牌被移到了离事发地5米的空地上。
张扬伤愈后,与施工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3万余元。施工单位认为,张扬是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并一直接打电话,行为具有过错。而且施工单位方已用警示牌进行告知,此外,不同意张扬的诉讼请求,仅同意支付张扬2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法官调解,施工单位最终赔偿张扬医药费误工费5.9万元。
散步遭遇天降玻璃瓶
2012年一天傍晚,李明和妻子一起外出散步。在路过一处小区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到。由于天黑,两人均未看清玻璃瓶从楼房何处落下,也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
受伤的李明花费了医疗费1.2万元。伤愈后,李明将整栋楼31户住户共同起诉至法院。
住户们都表示自己没有扔过玻璃瓶,不应该赔偿李明。但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其中24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解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张扬摔进施工坑内的案件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非施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所以,施工现场与一般的公共场所并无不同。同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警示牌已经移出了事发地,说明施工人对于安全警示疏于管理。
当然,张扬进入施工地后一直拨打电话,客观上使自己对危险的警惕性和判断力降低,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也应适当承担责任。
对于被“天降玻璃瓶”砸伤一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移转,由被告提供自己并非侵权人的证据。在这一案中,根据警察的出警记录和李明二人的口供,玻璃瓶是从高空坠落,一楼的四家住户被排除。另有三户人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身并非是侵权人。由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