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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司机中途丢下孩子致伤幼儿园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09-04 10:57:2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半个月前,我5岁的儿子乘坐幼儿园校车放学回家时,司机李某因接到家中被盗电话,未到停靠点便让我儿子提前下车独自回家。我儿子因见到两只流浪狗后,吓得拔腿就跑,致我儿子在大街上被一只流浪狗咬伤,花去医疗费3300余元。请问幼儿园是否应担责任?读者:周雯雯

  周雯雯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李某系幼儿园工作人员,驾车送孩子回家是其职责所在,你儿子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决定了幼儿园必须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