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9个月前,我入职一家公司,在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因当时未携带身份证而没有办理。此后,因公司没有重提,我也没有要求,而一直没有签订。日前,公司将我解聘,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责任在我,因而无权索要。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付一璐
付一璐读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者应配合。但并不等于说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用人单位便无需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用人单位对于无法或拒绝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要么不招用,要么必须在建立用工关系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便应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