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我和两个单位一起为一起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我与债权人经过协商,债权人准备免除我的保证责任。请问这种免除行为是否有效?读者:李明
李明读者:本案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债权人放弃了对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该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就会加重其他保证人的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所以该债权人免除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