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新闻
案件快报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院长论坛
便民服务
法学实务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庭审直播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审判流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微信商”送货受伤应向雇主索赔
发布时间:2015-09-04 10:42:5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编辑同志:张某是一名专门销售水果的“微商”,承诺只要购买金额达到100元以上便免费送货上门。一个月前,我为张某送货时,不慎摔伤,花去9100余元医疗费用。请问我是否应问张某索赔?读者:郭丽丽
郭丽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为张某送货,是受雇于张某,是张某的雇员,故依法应找张某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