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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送货受伤应向雇主索赔
  发布时间:2015-09-04 10:42:5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张某是一名专门销售水果的“微商”,承诺只要购买金额达到100元以上便免费送货上门。一个月前,我为张某送货时,不慎摔伤,花去9100余元医疗费用。请问我是否应问张某索赔?读者:郭丽丽

  郭丽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为张某送货,是受雇于张某,是张某的雇员,故依法应找张某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