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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口头辞职切莫一走了之
  发布时间:2015-09-04 10:39:4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两个星期前,我与公司老总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老总声称我已被开除,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我一气之下便回了家。事后,公司以我连续旷工一星期为由,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我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根据公司考勤记录,认定我旷工的事实,没有支持我的请求。请问我若诉讼到法院,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读者:黄宇

  黄宇读者:你的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擅自离岗一个星期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从你来信来看,你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提供了你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故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但事实上由于当时公司老总是以口头形式将你开除的,所谓“空口无凭”,你难以取证。

  还有你可以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有效,那么你仍然有权向公司索赔。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