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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姻行政诉讼可申请行为保全
  发布时间:2015-09-04 10:33:2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姐患上精神类疾病。去年底,我姐夫刘某和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家人毫不知情。目前,刘某尚未再婚。为预防产生严重后果,请问在我姐诉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暂不予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读者:曾秀琼

  曾秀琼读者:你姐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予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定,你姐一方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