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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如何转型
作者:杨玲玲  发布时间:2015-08-31 16:10:4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提出要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将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法院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成法院的三大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成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举措。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存在一定弊端,如管理过于行政化,绩效考核不合理,管理资源缺乏等。所以我们要强化管理意识,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从实务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本文将从审判管理的内涵、现行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在新的司法体制下审判管理工作如何转型。

  关键词:审判管理 模式 转型

  以下正文

  一、审判管理的内涵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我国学者周三多的管理的定义是指组织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或创新等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以实现单独的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根据管理的定义可以知道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的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监督、规范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过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二)审判管理的内容

  审判管理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动态信息进行掌握、归纳、总结,并寻找规律,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其内容只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的基础,依托信息化技术,利用法院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节点进行监控,实现对案件立案、移送、分案、审理、裁判、执行、送达、结案、归档等流程节点的全程管理,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2、审判质量管理。通过对案件质量的实时评查,查找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评查结果,以便领导、业务庭室、承办人掌握评查情况;同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审判经验,整体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审判效率管理。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动态监控案件审限,实行审限提示和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的审限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

  4、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5、审判绩效管理。运用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动态调整指标权重系数,建立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导法官注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在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汇总,推广经验,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

  二、现行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却套用着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方式。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之一的法院机关在很多方面都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甚至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从而使得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整个法院管理行政化的形势下,审判管理也趋行政化,这种行政化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根据宪法第127条的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公正,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由此,上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监督机关,而非领导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经常就一些案件的办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同时上级法院也经常借审判管理之名,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检查,通报、评比基层法院审判质效数据,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实际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已演变为领导关系。

  二是法院内部关系行政化。长期以来,法官办案习惯性地向庭长、院长请示汇报,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由庭长、院长掌控。而在德国,一个法院的院长擅自修改了一位法官所作的判决理由书(只是判决理由,而非判决本身),因为他认为该判决需要修改。纪律法院的意见:院长的行为违法,他损害了法官的独立性。这在中国是不可能会认定院长违法的。案件的审批按照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运行,不仅导致审判活动的行政化,而且也违背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

  三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法院内部最高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庭长等组成,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体。我们知道司法活动是一个高度个性化的裁判活动,要求法官亲历整个裁判过程,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亲自接触案件事实,感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然后依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审判实务经验,从良知和正义出发,审慎地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理解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是由案件承办法官呈请院长同意,院长召集委员开会,承办法官在开会时向委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委员根据承办人汇报的情况进行讨论,作出表决。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般以重大、疑难、复杂为主,而审判委员会没有具体参与案件的审理,仅凭承办人短时间内的汇报就对一个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给出表决意见是不能达到科学、合理、公正的。

  (二)审判质效考评标准不科学

  审判质效评估在本质上是审判管理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督促法官高效公正地进行审判活动,考评法官的审案质量,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但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可能会引导法官为了指标在办案,影响指标评价审判工作的正确性。例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为了提高服判息诉率,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势必会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调解率,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可能会过于做当事人工作,久调不决,甚至强制当事人调解,从而损害个案公正;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案件因一审法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不足被二审改判、发回,或在二审程序中出现新情况和新证据被改判、发回,而对一审承办法官予以负面评价,是显失公正的。

  不同的地区案件呈现的特点、难易程度肯定也存在着差异,而以同一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各个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评价的结果予以排名通报,肯定会影响对审判工作的科学评价,导致考核结果的不合理、不公平。

  (三)审判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

  目前,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少,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是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基本职责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但实践中法官却承担着过多的程序性事务,如文书送达,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庭前调解,卷宗检查、扫描、归档等工作,这些工作分散了法官的大部分精力,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管理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与综合性的系统工作,对专门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同时具备管理和审判能力的人才来承担,而实践中,有很多专门从事审判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么是快要退休的老同志,缺乏激情;要么是刚入职毫无经验的年轻干警,缺乏管理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难以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三、审判管理的转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审判管理体系,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依法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运行;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坚持服务审判理念,确立有利于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的管理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和激发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审判规律,科学设计考核指标,注意对案件的类型化、差别化管理,正确评估统计数据与审判业绩的关系。合理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部门职能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构建新型审判管理模式提供了方向。

  (一)正确认识审判管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

  法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体,法院审判管理必须突出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法院审判管理必须考虑与法官的角色相对称,围绕法官以及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法官与院长、庭长一样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因此,所有的法院干警都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参与审判管理,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逐步实现以行政权为本位向以审判权为本位,以行政方式进行案件管理的思维定势,向以法律规则、信息化环境为特点、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理念的转变;逐步构建审判管理工作横向自转有序、纵向衔接顺畅的格局。

  (二)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

  1、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配强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审判管理工作涵盖诸多方面的内容,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承担管理工作,将分散在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和优化,成立综合性、专门化的审判管理机构加以管理,是适应改革潮流的必然选择。

  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其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一是对审判程序的全程掌控,通过法院案件信息系统对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实时分析从立案、移送、分案、审判、结案、归档的节点信息,为业务部门审判工作提供建议。二是案件质量评查,通过组织评查员对案件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面评查,并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三是审判态势分析,在司法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了解本院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四是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汇总,推广经验,总结教训,推进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要清楚认识其功能定位,运用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服务审判,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合理化建议,更好地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2、审判管理去行政化。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是审判组织,但现行的上级法院指示下级法院办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就如同行政工作中对上级命令的服从,如此的审判管理模式使得审判工作难以摆脱行政色彩,影响诉讼质效。

  审判管理去行政化首先要消除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通过立法将这种“监督”的含义明晰化,将法定程序、法定事由和审级制度之外的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审判业务关系逐渐消除,上级法院要严格区分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当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不能削弱,而且要通过业务指导的方式提高下级法院法官的办案能力。其次是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措施大力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的职责的描述是“应集中在程序事项审批批准、综合性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质效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当干扰等方面”。为适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院庭长要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分开来,要逐步弱化院庭长的行政管理权,明确法官的裁判权,即使法官所作的裁判结果有错误,也只能通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允许法院行政管理层自行解决。再次是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要准确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标准,将审委会职能转化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有效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对于审判委员委员委员的选任要摈弃行政化因素,即使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果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也可以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3、科学定位审判质效评估的功能。设定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是为了通过指标数据客观评估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理性地分析本院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为作出正确的审判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但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法院工作也时刻发生变化,依靠评估指标数据不能反映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要科学地定位审判质效评估的功能,不能简单地将它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尺,更不能片面地追求指标数据排名,弄虚作假。

  首先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指标评估,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要认识到指标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不能偏离指标体系的评估功能,要正确理解没想指标的内涵,把握各项指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要认识到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是就整个法院整体设计的,不能简单套用到对法官个人的业绩评价。

  其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业务部门和法官依据指标评估数据进行业务指导时,不唯指标数据对审判工作进行评价,更不能以行政手段下达指标考核任务,要为审判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消除影响审判质效正常运行的主观因素,实事求是的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更加有的放矢地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4、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审判管理模式科学化。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实现公正和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而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的基础就是审判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完善案件信息系统,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形成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可见,要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信息化的透明性和直接性减少了审判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有利于审判管理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实现。其次,信息化促进案件质效考核的科学化。通过信息化手段,能过全面地采集案件各个节点的信息,设置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审判运行态势进行分析,从而形成一套合理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再次通过信息化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还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此,我们要加大科技投入, 积极推进信息化技术在案件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司法统计、审判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