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06年9月2日至2008年3月20日期间,张某先后向原告许某借款共计11000元,并向许某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2009年12月15日张某去世,于是原告许某向张某丈夫吴某催讨借款,吴某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吴某归还欠款。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生前向许某借款的事实发生于张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张某生前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应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归还许某11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