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2年9月,我被一家公司聘为工程师,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9月,人事经理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我签,说公司的部分工程师被划到新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新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我的工资、岗位和办公场所都没变。今年2月,另一家公司将我辞退,只给了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说我在该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请问我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否连续计算?读者:谭建伟
谭建伟读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据此,你在两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