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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的证明应由公司举证
  发布时间:2015-08-16 21:02:5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口头约定了保底工资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但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来,由于公司效益越来越差,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并要求公司向我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并要我举证证明是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书面签约。请问这个证明应当由谁来举证?读者:邱穗芬

  邱穗芬读者:这个证明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用人单位必须当即通过书面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未签书面合同的证明应由公司举证。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