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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口头约定自始无效
  发布时间:2015-08-16 20:55:58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经营农药、化工的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因为生产过程中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如果离职时没有损坏,则扣一定比例的折旧费用。鉴于该项工作收入较高,我内心虽不情愿但还是同意接受。现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扣除了我1200元折旧费,可我却对公司的扣费仍不认可。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返还?读者:朱杨秀

  朱杨秀读者:你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劳动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让劳动者自己承担。公司的这种要求,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故虽然你当时已经无奈接受,但公司的这一规定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可以要求返还。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