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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超市被注销业主应给员工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4 11:18:4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所在的一家个体超市,因非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业主让我走人,并拒付补偿和拖欠的工资,我和他力争,业主认为我不能向他个人索要,只能向超市索要,但超市已被注销,只能“人死债烂”。请问业主的说法对吗?读者:赵丽茹

  赵丽茹读者:《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业主必须给你赔偿和支付拖欠的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