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借款到期,张某未付款,我诉请法院时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办理的抵押时间。经查是张某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导致“一房两证”。请问现张某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有明显过错。依据《国家赔偿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