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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侵权责任可减免
  发布时间:2015-08-08 12:15:38 打印 字号: | |
  因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患者再次住院,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患者通过医保统筹报销医疗费2万余元。

  患者事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医方提出: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已在医保统筹中支付部分,原告未实际支付与承担,原告在获得医疗保险的保险统筹金后,不能重复获得。该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医保报销部分,侵权人应否赔偿?

  [案情]

  张女士因肩背部持续疼痛到某区人民(三级甲等)医院就诊,确诊为冠心病、心绞痛、右肺下叶肿物,遂接受医方建议到该医院胸外科住院。医方为张女士进行手术时,病理报告为肺癌。为此,医方对张女士进行了右肺下叶癌根治手术。

  手术中,主治医生操作失误损伤了食管,不得不进行了食管部分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出院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到某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食管胃吻合术后反流性食管炎、浅表性胃炎。经住院治疗花费检查治疗费和医药费共计26040.8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1040余元,个人支付5200余元。

  事后,张女士以某区人民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共6万余元。起诉同时申请进行医院过错鉴定。

  人民法院受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医疗过错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进行肺癌微创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食管下段损伤后采取的食管下段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处理有些不妥,不一定就切除,亦可以采取修补术。综上所述,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损伤食管及损伤后处理不当的错误,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同鉴定意见,但提出对原告医保统筹报销部分不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医院认为,医疗保险是患者本人以及单位为保证参保者本人正常医疗费用,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从而享受的国家福利。但是,原告的医疗住院费已在统筹中支付,原告未实际支付与承担,原告在获得医疗保险的保险统筹金后,不能重复获得。

  医院的上述意见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医方按主要过错责任,全额赔偿包括医保报销在内的张女士的医疗费等损失。

  [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中,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医保统筹报销属于先行垫付性质,该垫付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该《办法》此处的用语是“应当”,不是“可以”。如果因医保的暂时先行垫付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更助长、支持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医疗保险是职工与居民的一种社会福利待遇,医保为遭遇侵权居民支付医疗费,是一种先行垫付性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2条2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同时,该《暂行办法》第11条还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