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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五小伙领受刑罚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5-08-05 08:26:27 打印 字号: | |
  因债权债务纠纷,男子吴某伙同其他4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对欠债人实施捆绑、殴打,逼迫其还钱。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汪某、严某、罗某、王某5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

  2014年10 月,被告人吴某与夏某为15万元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吴某称该15万元系夏某向他借款用于入股投资,而夏某认为是赌债,双方均无书证。吴某认为这15万元债权到期后夏某故意躲避,感到很气愤。同年11月15日下午4时许,吴某获知夏某在屯溪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棋牌室打麻将时,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让他到棋牌室找夏某。于是,汪某准备了一把仿真手枪和一把杀猪刀,纠集被告人严某、罗某、王某在一家棋牌室找到夏某,汪某用仿真手枪抵住夏某身体,与同伙一道将夏某拽出棋牌室。最终,夏某被带到休宁县郑家坞附近的一处砂场,吴某等人用橡胶皮带套住夏某双脚,倒吊在采砂机器的铁杆上,并对其实施殴打,持续约十几分钟后,将其放下捆住双手顺吊在机器上。直到当晚10时30分许,夏某联系朋友肯为其担保后,吴某等人才将其释放。当晚9时20分许,夏某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当吴某得知夏某妻子已报案后,出资4000余元给汪某等人,并告知他们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让他们到乡下躲避。迫于压力,吴某于当夜11时50分许向屯溪警方投案,接受讯问时,并未交待在限制夏某人身自由期间,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捆绑、殴打等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月12日下午2时许,案情明朗后,屯溪警方在休宁县将吴某、汪某等4人缉拿归案。8天后,该案最后一名嫌犯王某也被抓获。

  据了解,5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38岁,年龄最小的23岁,其中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吴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罗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汪某、严某、罗某、王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捆绑吊挂等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5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吴某、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全部犯罪处罚;严某、罗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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