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公司裁员,向包括我在内的11名员工发出了《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因我不同意,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我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刘晓倩
刘晓倩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动,无疑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以《上岗地点变动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工作地点变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了你的知情权、协商权。你有权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