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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相关内容介绍
作者:屯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15 11:25:4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1日,全国各地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经过两个多月的实践,立案登记制改革使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诉求表达渠道得到前所未有的畅通,诉讼障碍得到彻底消除,当事人诉权得到全面保护。为帮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加深对立案登记制的认识和了解,特向大家专门介绍立案登记制的相关内容。

 

 

要点一: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登记立案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另外,登记立案适用于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范围:

        民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行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刑事: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要点二:登记立案需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该意见同时分别规定了民事、行政诉状和刑事自诉状应当记载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要点三: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如果所有纠纷都涌入法院,将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而且复杂、耗时长、成本高的诉讼程序,也使很多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事实上,很多矛盾纠纷更适合通过非诉途径来解决。《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要求,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也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要点四: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提出,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因此,当事人在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自觉遵守和维护登记立案秩序。

 

 

要点五:“奇葩起诉”难获支持

 

        6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报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一个月以来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会上有记者提问,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奇怪甚至“奇葩”的立案要求,包括有的当事人以“赵薇在电视上瞪他”为由来起诉,对此法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孙军工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各地确实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审判任务加重、审理难度加大,同时,也因为宣传尚未完全到位,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全国法院要加强宣传普及,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阐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水平。甘雯表示,利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违法诉讼的行为,其诉讼目的是不正确的,也没必要耗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要依法予以制裁,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