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4年7月1日,吴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撞到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直未履行赔付义务。周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理赔。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吴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