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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7-13 20:29:51 打印 字号: | |
  商家举证不利担责免费换新

  2014年3月,五河县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2014年3月20日在某家电商场以3150元价格购买一台42寸液晶电视机。张某看过样品机付款后要求折封调试,但经营者却说要等到家安装完毕后再一并调试,三天后售后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发现电视机屏幕有损坏痕迹。当时张某找到家电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认为电视机是人为碰坏的,不予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接诉后,12315中心对涉诉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要求折封调试,但商家却没有依法尽到开箱检验等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利的结果理应由商家承担。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电视机。

                          存款变保险银行应担责

  2014年3月,利辛县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李某电话投诉,称其在该县建设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将准备存入银行的17.1万元买成“华夏一号两全保险”,导致存款变成保险,请求帮助维权。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调解,该建设银行同意退回李某的存款,并补偿其一年的定期存款利息。

                          购车遭欺诈 商家终退赔

  2014年5月,合肥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阜阳市消费者曹某投诉,称其在安徽某汽贸公司花70万元购买的“捷豹”轿车出现严重漏油质量问题,要求退车未果。

  接诉后,合肥市工商局消保局立即展开调查并约谈该汽贸公司。经调查,该汽车是4月份由合肥远枫公司从浙江嘉兴捷豹4S店购买,加价3万余元售给消费者,但远枫公司和嘉兴4S店及捷豹总公司拒绝退车并拒绝维修。

  消保局工作人员即与设在上海的捷豹总公司联系,几经磋商,最终总公司派工程师来肥重新鉴定检测汽车,认定“捷豹”轿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同意退车。在该轿车被嘉兴4S店拖回后,发现该轿车原车价值6万余元的18寸轮胎已被更换为假冒19寸汽车轮胎,其价值仅为万余元。在前后4个月时间内,消保局工作人员为此事先后三赴上海捷豹总公司及嘉兴4S店,邀请汽车原配“邓禄普”轮胎厂商及捷豹总公司派员鉴定取证,并于事后出具鉴定书,最终鉴定为该车轮胎、轮毂为侵权产品。根据鉴定及证据,安徽某汽贸公司涉嫌欺诈,除退还消费者70万元车款外,另赔偿消费者共计25万元。

                          旅行社违约 消费者获赔

  2014年8月,黄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汪女士投诉,反映黄山某旅行社两次违约,最终要求解除赴台旅游合同,导致其女儿花费1个半月等待参团的假期旅游不能出行,汪女士要求一半参团费用的赔偿。

  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导致汪女士女儿赴台旅游无法成行的原因是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失误未将汪女士女儿资料输入电脑,应付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应给予汪女士相应赔偿。经过工作人员反复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合同定金的双倍另加100元的赴台签证办证费,共计1300元。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