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前沿。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在的新形势下,如何应对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成为立案庭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立审分开,并于1997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立案审查制度的确定至今已十八年。立案审查的理念已经在立案庭法官的心中根深蒂固。由于一线审判力量不足,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加上“案件立进门,要审得了,能执行”的高度要求,使得立案审查不仅是程序性审查,还要进行实体性审查,造成一些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后业务庭拒收案件,甚至有些案件要由业务庭进行审查的情形,从而使立案难问题更加突出。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即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对立案登记制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对怎样登记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不仅要求立案庭的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系统,都要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降低立案涉法涉诉信访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体现了法院面对诉讼时的无差别对待。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诉”无需经过任何审查,即可转化为适合法院审理的案件,这是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虽然“登记”取代了“审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新机制,但中央决定同样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这就需要按照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不过这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能是实体性审查而已,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不审查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等实体性问题。
立案大门一旦敞开,必然会使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人员普遍不足、专业性法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甚至还有可能带来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原告的败诉风险加大、涉法涉诉信访增加等问题。做好案件诉讼风险告知,完善诉讼风险评估机制是立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要不断的向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的信息,举证责任不仅仅是提供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供的证据要达到证明目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观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有关,从而使当事人理性诉讼,而不是一纸诉状,要讨个说法。
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充分实现,但带给法院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如何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引进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成为立案工作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探索案件繁简分流,2007年6月,我院速裁庭经过一个月试运行后挂牌成立。速裁庭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便民、简易和经济高效上,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来达到方便、经济、快捷的诉讼效果。立案时,根据速裁适用范围对案件进行简繁分流,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有着极大的优越性。到2012年,速裁庭共收案841件,结案率和调解率达100%,涉案标的额达4500多万元,70%以上的案件即立、即调、即结,并当庭履行义务。但是如何科学划分案件繁简却无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则可以视为案件繁简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对该类小额诉讼案件的适应范围、举证、答辩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案件繁简分流更便于实践操作。《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指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司法确认制度则是引进第三方参与调解、多元化调解、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具体体现。2014年,我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1034件,但民事案件收案仍然接近2000件,所以从分流案件的目的上看,意义不大,而且基层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案件的法律事实把握不准确,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文字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培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十分必要,让他们在立案之前参与到案件的调解,既能使当事人迅速快捷解决纠纷,也是缓解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矛盾的好办法。
随着诉讼服务平台的运行开通,网上立案成为立案工作的新模式。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做好网上回复,怎样预防有些当事人将网上立案作为其滥用诉权的一种手段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适应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牢牢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