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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厂房擅自使用除主体地基外其他质量不赔
  发布时间:2015-07-04 23:04:3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们公司去年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由该建筑公司承建厂房的承包合同,后来双方产生纠纷。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我们提前进驻并开始生产。请问我们公司能就该厂房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方赔偿吗?读者:王芳

  王芳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除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在擅自进驻的情况下仍要承担责任外,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进驻,对厂房的其他质量问题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