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滥用职权与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7-04 23:02:4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李某是某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他在对几家电镀企业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污染。期间,还收受了相关企业老板给予的贿赂。请问李某的行为是两罪并罚还是选一重罪处罚?读者:何敏

  何敏读者: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虽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关联,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以得到贿赂为目的,因此认定两罪存在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需谨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备滥用职权与受贿两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要素,且数行为之间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关联,应独立构罪。司法实践中,依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按照牵连犯处理、在滥用职权和受贿两罪中选一重罪处罚的说法是牵强的,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