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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提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
  发布时间:2015-07-04 22:59:4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一起民事诉讼中是被告,直到案件一审判决后才知道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什么不告诉我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读者:李明

  李明读者: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一方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一方当事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当事人逃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