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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改革宗旨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
作者:周青  发布时间:2015-07-02 08:17:43 打印 字号: | |
  立案工作是案件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没有立案就没有审判。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是其中重要一环。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正式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明确登记范围、规范立案程序,健全立案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这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对现行民事诉讼的一次重大突破,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法院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决不是唯一的途径。在中央关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过渡为立案登记制,同样决不是任何争议、任何纠纷法院都必须受理。否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可能导致各类案件像潮水般地涌进法院,与当前的法官数量、工作量严重失调,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

  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登记案件的范围是关键。既要全面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同时也决不能忽视“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才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并且此项审查权当然应归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只是纠纷进入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它虽然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矛盾纠纷就能得到彻底解决,有些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诉求不当的可能会被驳回。

  二、全面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涵外延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机制经历了从“立审合一”、“立审脱离”、最后到“立审分立”的三个不同阶段,其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长期以来,由于受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影响,极少数法院存在有案不立的情形,或虽然收了材料,也成了“口袋案、抽屉案”久拖不立的现象,特别是涉及到土地纠纷、劳资纠纷、集资等方面的纠纷此类现象更为突出。

  “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控告、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接受。体现了法院面对诉讼时的无差别对待和司法权的终局性。立案法定条件仅限为程序、手续、形式方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或实体性条件,且高度简化,也体现了立审分立的原则。

  三、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际需求

  当前,基层法院立案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要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目标,就必须要改变基层法院现行的人员配置,将一部分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立案部门。此外,还要再以下三个方面采取实质举措:

  一是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多渠道培养专业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与其等到在新的案件面前手足无措,不如未雨绸缪,事先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应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最有力的武器。同时,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工作,尤其是要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二是合理分流案件,形成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如强化诉前调解,充分利用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庭外;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加强简易程序的适用,推行简单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减少当事人诉累,等等。

  三是加大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缠诉”更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势必会让一些人占法律的空子,大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的避免。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此类情况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定,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肆意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