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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有质量问题应予退换
  发布时间:2015-06-24 20:17:3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近日,我去商场购物,正好遇上搞促销,并标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字样,我当时心生疑虑。随后,我又陆陆续续逛了几家店铺,发现商家在处理样品或特价商品时,大多标注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字样。请问这样合理吗?读者:张莉

  张莉读者:特价商品也应“三包”。《消法》第26条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如果特价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拒不履行退货或更换等义务的,消费者可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另外,消费者应分清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区别。根据《消法》第23条的规定,处理品一般是没有三包保证的。当然,处理品免责仅限于经消费者认可的有瑕疵的部分。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