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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车因车祸停用租车费应赔
  发布时间:2015-06-24 20:05:3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的车与祁某的自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我负全责。祁某因车辆需维修5日,于是就租了一辆轿车代步,每天租费220元。现在祁某除了要求我承担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外,还要求我赔偿其1100元租车费。请问我该赔偿这笔租车费吗?读者:许方

  许方读者:你应当承担该笔租车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祁某的主张是有法可依的,祁某租用的是一般性轿车,每天租车费220元,均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性”和“合理性”要求。所以,你应当赔偿该笔租车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