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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5-06-24 20:00:2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内退人员。两个月前,我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当维修工,经常加班,按月领取工资1050元。最近我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遂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但公司说我和公司间不是劳动关系,不执行劳动法规定。请问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提出哪些合理主张?读者:孙仕隆

  孙仕隆读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你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如下主张:一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补足差额部分;二是支付你加班费;三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还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具体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每月双倍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