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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手业务的合伙人也有还债义务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2:4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和马某合伙做粮食生意。马某负责向当地农户收购粮食,我负责粮食外调和销售事务。马某收购粮食时均是向农户打欠条,自去年9月份以来,马某打下的欠条有10余万元。不久前,马某因意外事故住院,至今昏迷不醒。农户们就拿着欠条找我要钱,而我并没有亲自收购粮食。请问我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读者:段家和

  段家和读者:你应该向农户们付款。因为马某因收购粮食时所打的欠条系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依《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马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收购粮食,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你有义务向农户们付购粮款。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