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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谋私利 获罪判刑又罚金
作者:王茜  发布时间:2015-06-09 17:06:23 打印 字号: | |
  为牟取暴利,赵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挖掘机开采砂石,不到两个月内采砂7650.16立方米,使价值20余万元的矿产资源遭到破坏。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河漫滩处的屋基地及村民汪某等人的承包田范围内开采挖掘砂砾石销售牟利,以每车4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某预制厂、某砂场及同村村民刘某,并雇用村民现场记录挖掘砂砾石销售运输的车次、数量。经统计,仅2013年7月18日至21日间,运输量达338车次,每车实际装载量为15立方米至20立方米不等。

  经鉴定,赵某采出的砂砾石集料未经过加工直接销售用于加工混凝土及粉刷砂等,具有利用价值,属于矿产资源,其所开采的砂砾石矿矿石资源储量为7650.1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9505元,且非法开采行为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所形成的采空区破坏该河道防洪堤坝的稳定性,易形成沼泽,具有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用砂砾石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家庭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