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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要补偿
作者:王茜 法庭  发布时间:2015-06-08 10:48:56 打印 字号: | |
  事例:家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的林某自2009年7月2日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在某酒店工作,担任前厅领班,月工资为1580元。在该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23日,林某与酒店因工作发生争执后被辞退,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1600元。该委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遂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与该酒店的劳动合同关系。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酒店未给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酒店要支付林某在酒店工作4年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900元。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