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甲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上个月B公司因工地缺人向甲公司借员工帮忙刮墙灰,其中一名鲁姓员工在操作时受伤。因工伤保险责任两家公司推来推去。请问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负责?读者:谭宜春
谭宜春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受甲公司的指派到B公司工作,仍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甲公司已经与B公司就工伤保险责任约定有补偿协议,那么,甲公司有权按协议规定要求B公司给予补偿。